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暂行办法》指出,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暂行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