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可开工。11月13日,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处长陈大才受访时说,这标志着我省正式迈入“标准地”时代。
所谓“标准地”,指在至少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五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至少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三项控制性指标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出让制度发端于浙江。此次“新规”出台前,省自然资源厅派人赴浙江学习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经验,到省内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密集调研座谈,多方征求意见。该项政策出台是我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叠加了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区域性统一评价、多评合一、承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
《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各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进行试点;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武汉市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10%,其他市州不低于5%,省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各级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范理信、皇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