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我省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和确定范围包括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本次公布的标准中,既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也涵盖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标准。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为每人每月增加11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8元。
在新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上,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为每人每日22元;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则分为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新标准执行。(记者 王丹 实习生 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