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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于201811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018年第165号公告(以下简称“165号公告,即《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165号公告附件。

165号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特别留意,上述规定意味着海关将对相关商业活动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相关活动的合规事项(如税务)可能会受到严格的检查。收集数据的利用将成为趋势,各机关之间信息的透明度也将加强,企业应谨慎应对这些变化。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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